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关良、满莉波:本院受理原告陈锡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辽038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陈锡忠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自2026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锡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原告陈锡忠已预交,由被告关良承担5,0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5,05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关良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