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克:原告薛垂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251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克10日内给付原告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15日之内上诉于鞍山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