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吴振广: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亮诉被告吴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38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催收函、民事裁定书(保全)、执行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振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世亮借款本金8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保全费1,270.00元原告张世亮已预交,由被告吴振广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3,07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吴振广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