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公告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万存良、万德明:本院受理原告万德营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602民初12927-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北楼510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