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洪楼、吉林省圣坤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吉林省圣坤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洋河新区同顺装潢材料经营部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洋河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