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定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苏俊杰、苏国力、宋桂金、任浩维、任洪博:原告侯德彪诉被告苏俊杰、苏国力、宋桂金、任浩维、任洪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13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上诉状、(2025)辽0381民初13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德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72元,退还原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