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广厚:原告侯秉瑞诉被告王广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123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秉瑞货款82478元,并另行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和保全费845元共计2707元,由被告王广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2707元均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