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告

白锦顺、高侯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小玲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陕0824民初8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