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代晓东、刘金红:原告郝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1973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晓东和刘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郝光货款4086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及公告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