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金红:原告杨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1947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昆货款129938元,并另行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5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67元及公告费800元,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