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鞍山市双成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云洪、李阳、李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13782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保平交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和鞍山市双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云洪、李阳和李闯689536.5元;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08元,由你承担。公告费800元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