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代晓东、刘金红:原告郭凤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辽0381民初1946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晓东和刘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凤花货款 533000元,并另行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自2026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0元,由二被告承担。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