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辽宁盛源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原告抚顺轻清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14941号】,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1101.2元及利息;2、以21101.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百分之三十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承担3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