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付小丽、张羽:原告张海军诉被告付小丽、张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辽0381民初86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催收函、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海军货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小丽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的6820元,应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