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浩然、李国强:本院受理海城市西柳镇海盛针刺棉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5)辽0381民初13963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5)0381执保13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