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公

尚建华、郭峰:

湛河区宏达租赁站申请追加你们为其与河南宏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受理审查。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 9 时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行听证,请你们准时到场。请在上述时间内一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如逾期不到庭或不提交视为放弃该权利,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听证。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