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0221民初9523号郑战伟:本院受理原告杞县金隆能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交答辩状期限截至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3月26日9时在本院柿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