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姚栋:本院受理原告贺进前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