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秀娟:本院受理原告营口捷彩缝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81民初136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24243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