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范乃宝:原告刘晓艳与被告范乃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乃宝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刘晓艳将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集团第三生活区6幢二单元305号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泗洋房字20020529号)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刘晓艳名下。案件受理费收取10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375元由被告范乃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