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光源:本院受理原告郭阳与被告刘光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豫07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郭阳借款3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刘光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