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正军:原告杨思成与被告王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正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思成借款4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10元,由被告王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