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鹤:原告唐浩青与被告梁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4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浩青偿还借款90462.73元及利息(以90462.7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浩青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唐浩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梁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