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宋裕传:原告夏青梅与被告宋裕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夏青梅与被告宋裕传离婚;二、未成年子女宋宇鑫随原告夏青梅共同生活,被告宋裕传自2025年12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宋宇鑫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夏青梅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宋裕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