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冯嘉澍、石相凤:原告谯荣起诉你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谯荣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18046.89元。二、驳回原告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谯荣负担587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江支公司负担251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冯嘉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