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海城市福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尚明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81民初1149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暂计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