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旭东:原告冉光仲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旭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冉光仲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申请费320元,公告费270元,由被告李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