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敏、王星云、李祺、聂文峰、王焕英、李尊一、杨冬冬、刘彦、海磊、张云、李西东、田中、陈娟、赵金钟、袁文峰、刘亚辉、刘新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诉你们(2025)豫1602民初141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