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建、孙其英、苗明珊:原告翁自安与被告孙建、第三人孙其英、苗明珊债务加入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 3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翁自安支付50398元;二、驳回原告翁自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孙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