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兵:原告杨同贵与被告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兵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杨同贵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曹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