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通:原告杨浩与被告周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浩委托款117500元及利息(以11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浩损失 6440元;三、驳回原告杨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358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87.5元由被告周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