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兵:原告朱爱兵与被告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兵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爱兵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曹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