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牛强、刘阳:本院受理原告李刘振与被告牛强、第三人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628民初88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顺延15日内为答辩和举证期限,并定于2026年1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