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伟:原告靳美玲与被告赵伟、马士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靳美玲各项损失41850.29元;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靳美玲各项损失57024.23元;三、驳回原告靳美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2302.48元,合计3318.48元,由被告赵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