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维月:原告赵秋菊与被告马维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赵秋菊借款本金155818.52元及利息(利息以155818.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秋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542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892元由被告马维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