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艳丽、薛进堂、毕莹:本院受理原告周口鑫博雅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丽、刘玉晓、薛进堂、毕莹、易县航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