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鹤:原告王潇与被告梁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潇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潇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梁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