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625民初9566号李健:本院受理原告王盼盼、王存尚诉你、李来波、王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郊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