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红: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西柳镇韵之城裤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辽038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73616元并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给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以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