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杨兰、李晓东、钱浩: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修英、张月爱、付江波、杨兰、李晓东、钱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浩、杨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4年12月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9280.33元,本息合计179280.33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张月爱、冯修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000元及截止2024年12月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14926.40元,本息合计313926.40元,并以借款本金199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解除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江波于2021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循环借款)》;被告付江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及截止2024年12月9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763.66元,本息合计102763.66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循环借款)》及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但前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四、被告李晓东对被告付江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760元,由被告钱浩、杨兰负担2635.20元、被告张月爱、冯修英负担5270.40元、被告付江波、李晓东负担1854.40元。案件公告费660元,由被告钱浩、杨兰负担178元,被告张月爱、冯修英负担356元,被告付江波、李晓东负担1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