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其文、刘小樊本院受理原告邓超诉你们2025)豫1602民初91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