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高海燕、刘栋栋:本院受理原告太康县高山冷饮中心(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高海燕、刘栋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1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