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诚:本院受理原告王瀚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苏1391民初384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瀚雯支付货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