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薛应兵:原告黎长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应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黎长芬借款本金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290元,由被告薛应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