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豫1102民初5214号崔红霞、赵颖、漯河广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游曙光与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