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诉宿迁市东方水环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新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洋河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