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孟威:本院受理原告胡杨河市蒋记牛羊肉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22民初48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孟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胡杨河市蒋记牛羊肉店货款25318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