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方、常永章: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张昇、赵方、常永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0626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昇、赵方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昇、赵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截至2024年4月30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4044.32元,并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日起至该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德江长征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借据的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常永章对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常永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昇、赵方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0元、公告费490元、申请费200元,由被告张昇、赵方、常永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