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立军: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139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代偿款43698.81元、保险费8110.99元及滞纳金(以51809.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被告李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