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天进:原告德江县众鑫大理石加工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天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德江县众鑫大理石加工经营部货款153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3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24年2月10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2元,公告费290元,由被告李天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